公告吉林省局关于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不符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企业处置情况的公告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医用氧气浓缩器(医用制氧机)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检,于年8月8日发布了《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年第17期,总第35期)。

此次公告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的1台医用制氧机不符合标准规定,我局已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约谈企业负责人,召回同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作出了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8月22日

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涉及的企业处置情况表(年第3期,总第6期)

标示产品名称

被抽查单位

标示生产企业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

抽样单位

检验单位

不符合标准规定项

处置情况

吉加医用制氧机 

吉林爱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吉林爱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JJ03N 

年7月1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院

1.氧浓度状态指示器;2.失去电网电压指示器

1.约谈企业负责人。

2.召回同型号产品。

3.停产整改。

4.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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