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确定年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企业,各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各地初选上报、省厅综合研究,确定了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详见附件)。为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落实清洁生产方案,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各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逐级报送审核报告。

二、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能力的,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各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突出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以及审核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审核质量。

三、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列入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程序和进度开展审核;及时跟踪和协调解决审核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向省厅报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对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本通知书面转发至辖区内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力光

联系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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