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吉林省出台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

今年7月以来,吉林省多地先后遭受严重洪涝、地震灾害,造成大量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民房倒塌损坏,大面积农田被淹,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和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8月21日,吉林省政府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吉政明电〔〕3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政策衔接、突出重点的救助原则,对因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和房屋倒塌、损坏的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全面提高各项救助标准。

《意见》指出:

?应急救助期间对紧急转移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要统一发放食品、衣被等物资,对紧急转移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日不低于30元标准(按15天计算)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一次性元给予补助。

?过渡期生活救助期间对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按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标准(按90天计算)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一次性元给予补助。

?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抚慰金补助元。

《意见》提出:

要提高受灾群众重建(修)房补助标准。省级财政对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2.8万元,对一般损坏房屋平均每户给予一次性维修补助元。

同时,《意见》还对整合农村危房改造和脱贫攻坚资金作出具体要求,即:

?与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结合,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的农户纳入今明两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每户给予元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每户再增加元。

?对因灾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其倒塌及严重损坏的房屋重建,可相应享受吉林省脱贫攻坚危房改造扶持政策。

《意见》的下发,将进一步解决吉林省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提高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吉林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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