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出炉你们关心的数
(一)人口总量。全国人口[注]共万人,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下同)的万人相比,增加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比年到年的年平均增长率0.57%下降0.0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我国人口10年来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
(二)户别人口。全国共有家庭户万户,家庭户人口为万人;集体户万户,集体户人口为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6人,比年的3.10人减少0.48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主要是受我国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和住房条件改善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的影响。
(三)人口地区分布。东部地区人口占39.93%,中部地区占5.83%,西部地区占7.1%,东北地区占6.98%。与年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上升0.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1.0个百分点。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进一步集聚。
(四)性别构成。男性人口为万人,占51.4%;女性人口为万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07,与年基本持平,略有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3,较年下降6.8。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持续改善。
(五)年龄构成。0—14岁人口为万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万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万人,占13.50%)。与年相比,0—14岁、15—59岁、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1.35个百分点、下降6.79个百分点、上升5.44个百分点。我国少儿人口比重回升,生育政策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
(六)受教育程度人口。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万人。与年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人上升为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至9.91年,文盲率由4.08%下降为.67%。受教育状况的持续改善反映了10年来我国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七)城乡人口。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万人,占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万人,占36.11%。与年相比,城镇人口增加万人,乡村人口减少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1个百分点。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落地,10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八)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为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万人,流动人口为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万人。与年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66%,流动人口增长69.73%。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人口的迁移流动创造了条件,人口流动趋势更加明显,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
(九)民族人口。汉族人口为万人,占91.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万人,占8.89%。与年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6%,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上升0.40个百分点。民族人口稳步增长,充分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民族全面发展进步的面貌。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七人普全面查清了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准确反映了当前人口变化的趋势性特征,获得了大量宝贵的信息资源,我们正在抓紧对普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开发,后续会采取更多方式公布和共享普查成果,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人口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口相关战略和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信息支持。
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七人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向奋战在普查工作一线的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和广大普查工作者表示衷心感谢!正是多万普查人员不辞辛苦、勇于担当、迎难而上、主动作为,有效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期完成了普查现场登记,切实做到了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错项,使七人普的成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向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普查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广大普查对象表示衷心感谢!正是14亿人民以“大国点名、没你不行”的主人翁精神,认真履行普查义务,如实提供普查信息,构筑了七人普这一庞大工程的坚固基石。向参与普查宣传的所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正是通过各位的全方位宣传,使广大普查人员得到鼓舞和激励、增强了信心和动力,让全体普查对象了解和理解人口普查、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七人普顺利开展和取得成功离不开你们的悉心投入和辛勤劳作。谢谢大家!
注:全国人口是指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二号)
——全国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人,其中:
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3]为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4]为人;
台湾地区人口[5]为人。
二、人口增长
全国人口[6]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485人相比,增加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图-1 历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及年均增长率
三、户别人口
全国共有家庭户[7]户,集体户户,家庭户人口为人,集体户人口为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6人,比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四、民族人口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334人,占91.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390人,占8.89%。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人,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人,增长10.6%。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全国总人口包括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和台湾地区人口。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00年底的数据。
[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00年底的数据。
[5]台湾地区的人口数为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00年底的户籍登记人口数据。
[6]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7]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三号)
——地区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常住人口[]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地区人口
31个省份中,人口超过1亿人的省份有个,在5万人至1亿人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万人至5万人之间的省份有17个,少于1万人的省份有3个。其中,人口居前五位的省份合计人口占全国人口[3]比重为35.09%。
分区域[4]看,东部地区人口为人,占39.93%;中部地区人口为69436人,占5.83%;西部地区人口为人,占7.1%;东北地区人口为人,占6.98%。
表3-1各地区人口
单位:人、%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00年
年
全 国[5]
.00
.00
北 京
195
1.55
1.46
天 津
0.98
0.97
河 北
5.8
5.36
山 西
.47
.67
内蒙古
1.70
1.84
辽 宁
3.0
3.7
吉 林
1.71
.05
黑龙江
.6
.86
上 海
1.76
1.7
江 苏
6.00
5.87
浙 江
4.57
4.06
安 徽
4.3
4.44
福 建
.94
.75
江 西
3.0
3.33
山 东
7.19
7.15
河 南
7.04
7.0
湖 北
4.09
4.7
湖 南
4.71
4.90
广 东
8.93
7.79
广 西
3.55
3.44
海 南
813
0.71
0.65
重 庆
.7
.15
四 川
5.93
6.00
贵 州
.73
.59
云 南
3.34
3.43
西 藏
8
0.6
0.
陕 西
.80
.79
甘 肃
1.77
1.91
青 海
0.4
0.4
宁 夏
54
0.51
0.47
新 疆
545
1.83
1.63
现役军人
二、地区人口变化
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31个省份中,有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人、人、人、人、人。
分区域看,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0.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1.0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5]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6]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四号)
——人口性别构成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性别构成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人口性别构成
全国人口[]中,男性人口为人,占51.4%;女性人口为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07,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持平。
图4-1 历次人口普查人口性别构成
二、地区人口性别构成
31个省份中,总人口性别比在以下的省份有个,在至之间的省份有17个,在至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以上的省份有3个。
表4-1各地区人口性别构成
单位:%
地区
比重
性别比
男
女
全 国
51.4
48.76
.07
北 京
51.14
48.86
.65
天 津
51.53
48.47
.31
河 北
50.50
49.50
10.0
山 西
50.99
49.01
.06
内蒙古
51.04
48.96
.6
辽 宁
49.9
50.08
99.70
吉 林
49.9
50.08
99.69
黑龙江
50.09
49.91
.35
上 海
51.77
48.3
.33
江 苏
50.78
49.
.15
浙 江
5.16
47.84
.04
安 徽
50.97
49.03
.94
福 建
51.68
48.3
.94
江 西
51.60
48.40
.6
山 东
50.66
49.34
10.67
河 南
50.15
49.85
.60
湖 北
51.4
48.58
.83
湖 南
51.16
48.84
.77
广 东
53.07
46.93
.08
广 西
51.70
48.30
.04
海 南
53.0
46.98
11.86
重 庆
50.55
49.45
10.1
四 川
50.54
49.46
10.19
贵 州
51.10
48.90
.50
云 南
51.73
48.7
.16
西 藏
5.45
47.55
.3
陕 西
51.17
48.83
.79
甘 肃
50.76
49.4
.10
青 海
51.1
48.79
.97
宁 夏
50.94
49.06
.83
新 疆
51.66
48.34
.85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全国人口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五号)
——人口年龄构成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年龄构成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人口年龄构成
全国人口[]中,0—14岁[3]人口为3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人,占13.50%。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表5-1 全国人口年龄构成
单位:人、%
年龄
人口数
比重
总 计
.00
0—14岁
3938
17.95
15—59岁
63.35
60岁及以上
18766
18.70
其中:65岁及以上
13.50
二、地区人口年龄构成
31个省份中,15—59岁人口比重在65%以上的省份有13个,在60%—65%之间的省份有15个,在60%以下的省份有3个。
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均超过7%,其中,1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4%。
表5- 各地区人口年龄构成
单位:%
地区
比重
0—14岁
15—59岁
60岁及以上
其中:65岁及以上
全 国
17.95
63.35
18.70
13.50
北 京
11.84
68.53
19.63
13.30
天 津
13.47
64.87
1.66
14.75
河 北
0.
59.9
19.85
13.9
山 西
16.35
64.7
18.9
1.90
内蒙古
14.04
66.17
19.78
13.05
辽 宁
11.1
63.16
5.7
17.4
吉 林
11.71
65.3
3.06
15.61
黑龙江
10.3
66.46
3.
15.61
上 海
9.80
66.8
3.38
16.8
江 苏
15.1
6.95
1.84
16.0
浙 江
13.45
67.86
18.70
13.7
安 徽
19.4
61.96
18.79
15.01
福 建
19.3
64.70
15.98
11.10
江 西
1.96
61.17
16.87
11.89
山 东
18.78
60.3
0.90
15.13
河 南
3.14
58.79
18.08
13.49
湖 北
16.31
63.6
0.4
14.59
湖 南
19.5
60.60
19.88
14.81
广 东
18.85
68.80
1.35
8.58
广 西
3.63
59.69
16.69
1.0
海 南
19.97
65.38
14.65
10.43
重 庆
15.91
6.
1.87
17.08
四 川
16.10
6.19
1.71
16.93
贵 州
3.97
60.65
15.38
11.56
云 南
19.57
65.5
14.91
10.75
西 藏
4.53
66.95
8.5
5.67
陕 西
17.33
63.46
19.0
13.3
甘 肃
19.40
63.57
17.03
1.58
青 海
0.81
67.04
1.14
8.68
宁 夏
0.38
66.09
13.5
9.6
新 疆
.46
66.6
11.8
7.76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0—15岁人口为人,16—59岁人口为人。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六号)
——人口受教育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受教育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国人口[]中,拥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口为0767人;拥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口为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为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人上升为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人上升为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人下降为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人下降为人。
表6-1各地区每10万人口中拥有的各类受教育程度人数
单位:人/10万人
地区
大学
(大专及以上)
高中
(含中专)
初中
小学
全 国
北 京
03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50
内蒙古
辽 宁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74
浙 江
3
安 徽
1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19
重 庆
四 川
1
贵 州
5
云 南
38
西 藏
19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68
宁 夏
6
新 疆
二、平均受教育年限[3]
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全国人口中,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至9.91年。
31个省份中,平均受教育年限在10年以上的省份有13个,在9年至10年之间的省份有14个,在9年以下的省份有4个。
表6-各地区15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单位:年
地区
00年
年
全 国
9.91
9.08
北 京
1.64
11.71
天 津
11.9
10.38
河 北
9.84
9.1
山 西
10.45
9.5
内蒙古
10.08
9.
辽 宁
10.34
9.67
吉 林
10.17
9.49
黑龙江
9.93
9.36
上 海
11.81
10.73
江 苏
10.1
9.3
浙 江
9.79
8.79
安 徽
9.35
8.8
福 建
9.66
9.0
江 西
9.70
8.86
山 东
9.75
8.97
河 南
9.79
8.95
湖 北
10.0
9.0
湖 南
9.88
9.16
广 东
10.38
9.55
广 西
9.54
8.76
海 南
10.10
9.
重 庆
9.80
8.75
四 川
9.4
8.35
贵 州
8.75
7.65
云 南
8.8
7.76
西 藏
6.75
5.5
陕 西
10.6
9.36
甘 肃
9.13
8.19
青 海
8.85
7.85
宁 夏
9.81
8.8
新 疆
10.11
9.7
三、文盲人口
全国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3775人,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人,文盲率[4]由4.08%下降为.67%,下降1.41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平均受教育年限是将各种受教育程度折算成受教育年限计算平均数得出的,具体的折算标准是:小学=6年,初中=9年,高中=1年,大专及以上=16年。
[4]文盲率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所占比例。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七号)
——城乡人口和流动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城乡分布及流动情况公布如下:
一、城乡[]人口
全国人口[3]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16人,占63.89%(0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人,占36.11%。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5856人,乡村人口减少1984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1个百分点。
图7-1 历次人口普查城乡人口
二、流动人口[5]
全国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口[6]为506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7]人口为5747人,流动人口为16759人。流动人口中,跨省流动人口为人,省内流动人口为606人。
与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加人,增长88.5%;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加人,增长19.66%;流动人口增加154397人,增长69.73%。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城镇、乡村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此数据由公安部提供。
[5]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
[6]人户分离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7]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八号)
——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00年11月1日零时居住在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人口数
居住在31个省份并接受普查登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37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人、台湾地区居民人,外籍人员人,合计人。
二、性别构成
上述人员[]中,男性人,女性人。
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性为人,女性为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性为人,女性为人。台湾地区居民,男性为人,女性为人。外籍人员,男性为人,女性为441人。
三、居住时间
上述人员中,居住时间三个月以下的人;居住时间三个月至半年的人;居住时间半年至一年的人;居住时间一年至两年的人;居住时间两年至五年的人;居住时间五年以上的人。
四、来内地(大陆)或来华目的
上述人员中,以商务为目的78人;以就业为目的人;以学习为目的人;以定居为目的人;以探亲为目的人;其他目的19人。
五、地区分布
上述人员按居住地分,人数排在前十位的省份是:广东人,云南人,上海人,福建48人,北京人,江苏人,浙江人,广西人,山东人,辽宁人。居住在其他省份的17人。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上述人员指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受普查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不包括因出差、旅游等原因短期停留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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