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82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年1月1日起,对在江源区内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人员进行困难人员认定。

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失业状态、年龄因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五、大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九、失地农民。

审核认定程序及所需材料: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江源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6、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

1、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认定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到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江源区就业服务局一楼大厅窗口办理。

3、江源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工作,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8号)相关要求填写。

动态管理: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

二、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实现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六、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七、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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