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培训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近日,省人社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举办了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培训班。

  培训班学习了“两部通知”及4月28日在长春召开的全国社会保险欺诈入刑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要求;解读了《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执法规定》、《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人社厅各保险行政处室、经办机构及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相关业务单位进行业务讲座;人社部基金监督司处长林志超、公安部刑侦局领导分别作了专题讲座。人社厅副厅长张延峰充分肯定了我省社会保障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步工作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要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案件移送长效机制。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强化沟通协作机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细化案件移送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确保案件移送及时、高效。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要研究建立一套覆盖征收、存储、支付、运营各个环节,涉及事前、事中、事后全部过程,包括预防、查处、惩治、整改等各项内容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在完善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基金安全完整、有利于提高基金监管效率、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金监管长效机制。

  二是要强化素质,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选配一批熟悉财政、金融、会计、法律以及计算机知识的专业人员,逐步建立一支政治上坚定、专业技术上过硬的基金监管干部队伍,培养严格执法、忠于职守、有令必行、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昂的斗志,加强基金监督、捍卫基金安全。要经常开展基金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基金监管人员分批进行交流培训,促进全体监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推动基金监管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

  三是要强化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部门协调,研究建立反应迅速、监管到位、手段先进、措施多样的联动机制,依法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骗取社保基金的犯罪分子,进一步树立基金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坚决捍卫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金监管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征缴、支付和基金管理情况以及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各类社保基金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实现全面、动态、适时监管。要注重发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协调监管职能,强化部门联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法律赋予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对基金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我省及各市、县监委会办公室设在人社系统,要做实机构,增加人员经费,有效提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职能,监督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基金监督主管领导、负责人,社保局、医保局负责基金稽核、审计的工作人员,检察、公安系统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来源:吉林人社厅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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