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部署,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吕小编现将《工作方案》及相关解读推送给大家。一、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背景1、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不足,与全国已吊销、无营业公司的数量不匹配,除社会有关方面对破产制度认识不全面、企业破产的外部配套制度不健全之外,法院机构建设不足也是重要因素之一。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化解过剩产能,当务之急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是实现破产法律制度功能,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作用。二、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积极作用1、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是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机制,落实中央推进供给侧改革、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2、设立专门审判庭是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环境的必然要求。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实现债务的有序清偿,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有序退出市场,使困境企业通过重整、和解等程序解困复兴,从而促进国家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3、在法院设置专业的破产审判机构,也是破产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因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等特点,使其处于破产程序的核心主导地位,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裁判者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对于提升破产审判效率、推动破产法律依法实施、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起到重要作用。三、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是指在法院内部为审理公司强制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而设立的专门的审判组织。其中“清算”二字特指我国现行公司法项下的强制清算案件,就破产案件的审理而言,主要包括:1、依法受理和审理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案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步伐,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则应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退出市场。2、加强对破产审判业务的调研和指导,并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内部协调等工作。破产案件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立足于专业审判庭的地位,积极开展对相关审判实务、案件监督管理、司法统计信息、典型案例、管理人队伍建设以及相关业界动态等方面的调研工作,不断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水平。加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财产查封、拍卖以及执行等工作的协调,积极推动与地方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保障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3、依法审理破产衍生诉讼。衍生诉讼由破产案件审判部门集中审理,将减少不同审判部门分别审理的沟通成本,有利于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情况,对破产清算工作更好监督指导。四、破产案件的审理的特殊性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确具有自身特点,其工作内容、流程、方式与普通案件都存在很大区别。从工作内容看,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且承担了大量法庭之外的工作;从案件主体上看,破产案件涉及债务人、债权人、职工、政府等多方主体;从法律关系上看,一个破产案件同时会涉及到从物权到债权,从人身关系到财产关系,从劳动争议到合同争议的诸多法律关系;从审理周期上看,由于涉及诸多主体的利益,程序复杂,需要处理的事务多,造成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各方矛盾较为集中,尤其是职工安置问题,处理稍有不当,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五、专业审判庭的设立对于完善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提升管理人队伍素质的积极影响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专业破产审判机构的建立,在提升破产审判专业性的基础上,有助于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强化和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管理,健全完善统一的业务操作指引,提高管理人队伍素质,确保管理人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适当的发挥。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具体而言:1、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一方面,通过专业的破产审判庭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另一方面,加强对破产案件相关事项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破产管理人破产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的不断提高。2、做好管理人分级管理工作。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3、引入淘汰机制,加强对管理人队伍的监督。在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适时引入淘汰机制,即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现就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总体思路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审判力量,加快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二是提高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三是与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和内设机构改革有效衔接、同步推进。四是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院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二、设立范围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际需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情况,首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河北、吉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的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省(区)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设立工作。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不能突破中级人民法院原有内设机构总数。原有机构总数限额内调剂不了的,可以先行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在下一步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调整到位。三、职能范围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职能范围主要包括:1.审理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2.负责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3.对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负责相关法院之间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工作;5.负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四、案件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一般管辖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级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需对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调整的,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五、人员配备按照扁平化管理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根据案件数量和岗位需要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和法官员额,并可根据案件数量适当调整。法官原则上从本院或者下级法院具有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及相关案件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产生。一般按照1:1:1的比例为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六、配套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和考核办法,探索完善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要主动就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诉讼部薛伟伟律师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里医院最好银川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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